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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應考慮哪些因素?法官將為你解釋這三個案子

  • soworkworkwork
  • Jun 23, 2021
  • 2 min read

當夫妻倆的命運走到盡頭時,離婚成為雙方獲得解脫的無奈選擇。對於離婚當事人來說,如何分割離婚財產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是平分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一方得到更多,另一方得到更少。


資料圖王金輝


一方作弊


離婚時照顧對方


案例回顧


鄭某與陸女士結婚買房,鄭某有多筆存款。2014年9月,鄭先生出軌結婚。事發後,他為妻子寫了一封保證書:斷絕所有與异性的婚外聯系。如果這種事情再次發生,他會主動離婚,並主動放弃不動產、離婚後的財產和子女撫養權。我在此保證。但後來,鄭某再次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陸女士提出離婚,鄭某同意。法院審理認為,鄭某的欺騙行為違反了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導致雙方關係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由於鄭某是過錯方,法院在判決書中確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屬於陸女士,符合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而陸女士在取得房屋的前提下,向張先生支付了不到五折的房款。


法官說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婚姻的基礎。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要尊老愛幼,互相幫助,保持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决。本案的意義在於,考慮到男方不忠的過錯,女方作為無過錯方應當受到照顧。囙此,在分割財產時,要分清界限,多給女方加分。


離婚訴訟中財產的轉移


惡意識別點數少


案例回顧


魏女士和牛女士2004年結婚,婚後沒有孩子。2007年,牛某買了一套房子,父親交了大部分錢。但在訴訟評估過程中,牛某未經對方同意,擅自申請辦理了新的產權證,並在未向法院說明上述情况的情况下,將房屋賣給了外人。囙此,法院認為,牛某在訴訟過程中未經魏女士同意將上述房屋轉售,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當少分。


法官說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讓的一方,出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的出資額相對較大,本該多給點分,但他在離婚訴訟中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房屋出售,屬於惡意轉讓、變賣,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囙此,他得到的分數較少。最後,牛某只拿到了40%的房子份額,而60%的房子折扣應該交給魏女士。


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本案的意義在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處分財產均應徵得對方同意,離婚時應遵循訴訟完整原則。不得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和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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