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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一戶業主的新房被污水浸透,誰來賠償?法院:樓上10戶人家都要交錢

2017年11月29日

趙一葉購買了臨澧縣某社區2號樓1單元302號商品房。

2020年2月6日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社區2單元1 302有污水從1號商品房門口溢出,於是電話通知趙某。打開房門後發現,由於屋內下水道堵塞,廁所外溢,導致趙家屋內的木地板、牆壁和傢俱被污水浸泡。發現第三層的生活垃圾筦道與另一層的垃圾筦道之間堵塞的是建築垃圾。

2020年3月16日

趙某再次來到某社區2號樓1單元302號裝修精美的公寓。他發現,室內下水道又被堵住了,污水從廁所裏溢出,浸濕了客廳、廚房和房間。物業公司再次聘請筦道疏浚專業人員,用專業設備進行疏浚處理。經查,下水道堵塞的位置仍在2樓至3樓之間的彎管處,堵塞物仍為建築垃圾、衛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年4月26日

肖某、石某、王某、劉某、張某、楊某、易某、劉某、彭某、吳某均為同一棟樓的商品房業主,共用同一棟樓同一單元的下水道。在污水堵塞、污水外溢前,他們都進行了翻修和搬入。污水有可能被下游河道中丟棄的建築和生活垃圾堵塞。同一棟樓同一單元的另一比特居民趙兆華購買的某社區2號樓1單元1302室,自2020年4月26日起裝修完畢,至今尚未入住。

鑒於趙先生的經歷,物業和樓上的居民都表示自己沒有責任,趙先生應該自己找出實際侵權人。

三方各執一詞

趙先生說,由於執行情况,上層業主有堵塞下水道筦道的可能,而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管理義務,囙此應該與樓上所有業主分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表示,原告的損失屬實,由於物業公司沒有怠慢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對趙先生的財產損失沒有過錯,不構成損害的可能性。雖然同情原告的損失,但不同意賠償原告的各種損失。

業主表示,他們不是實際侵權人,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那麼,業主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如何確定損失呢?筦道堵塞和污水回流的原因是什麼?

法院認為

造成污水外溢的原因是組織的下水筦道堵塞,業主裝修時室內下水筦道封閉,物業公司很難進入業主房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公司不存在丟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趙某的室內物業發生損壞後,物業公司及時聘請專業人員疏通筦道並派人清理污染室內的清潔消毒處理,履行物業服務的相關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是普通業主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從下水筦道丟棄到廁所。但是,現時還無法確定丟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的實際人。由於下水道堵塞在二樓和三樓之間,業主共用三樓以上的下水筦道,除未裝修入住的外,所有業主都將污水管內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全部丟棄,肖、石、王、劉、張、楊、易、劉,龐某和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囙此應賠償趙某的損失。財產受損時,趙某尚未裝修入住,不存在垃圾被丟棄的可能。法院不支持趙先生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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